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568號
原 告 協辰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麗玉
訴訟代理人 賴瑩 諭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貝拉美學股
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1558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
,68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張捷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