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秩字第400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北秩字第400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
被移送人  李晉興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8年9月4日北市警松分秩字第1083017679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晉興互相鬥毆,處罰鍰新臺幣叁仟元。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被移送人李晉興與 林楙嘉 (另為罰鍰之裁定)於下列時、地
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108年8月31日18時42分。
㈡地點: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全家超商)。
㈢行為:李晉興與林楙嘉因手機播放影片音量問題發生口角,
進而引發肢體衝突。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李晉興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被移送人林楙嘉於警詢時之證述。
㈢現場照片。
㈣林楙嘉之診斷證明書。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羅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
書記官劉英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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