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557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訴訟代理人 黃靖騰 律師
複代理人 林詩元 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8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8,925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