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557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557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訴訟代理人  黃靖騰 律師
複代理人   林詩元 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8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8,925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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