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重上字第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上字第479號上訴人萬坐股份有限公司
孝恩股份有限公司兼共同法定代理人 游旺欉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鈺盛 律師
董俞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3號所為判決提起上訴,並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壹佰玖拾肆萬肆仟玖佰元。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追加之訴裁判費新臺幣玖萬壹仟零捌拾元,逾期即駁回該部分追加之訴。
理由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就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上訴聲明為:㈠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萬坐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下同)1,004萬4,900元本息。㈡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孝恩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孝恩公司)500萬元本息。嗣於本院審理中,追加被告 李清林 、 黃浴沂 及 吳東和 之繼承人(合稱李清林等3人,分別逕稱其名),聲明:㈠追加被告李清林應給付孝恩公司165萬元本息。㈡追加被告黃浴沂應給付孝恩公司300萬元本息。㈢追加被告吳東和之繼承人應共同給付孝恩公司225萬元本息(見本院卷第158頁),並表示李清林等3人與被上訴人間並無連帶或不真正連帶之法律關係存在(見本院卷第203頁、第204頁),且追加之訴聲明與上訴聲明間,並無競合或應為選擇之關係,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與上訴聲明㈠、㈡合併計算其價額。是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2,194萬4,900元(計算式:10,044,900+5,000,000+1,650,000+3,000,000+2,250,000=0000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萬30萬7,740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1萬6,660元(見本院卷第22頁),尚不足9萬1,080元(計算式:307,740-216,660=91,080)。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繳納追加之訴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追加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賴劍毅
法官莊明達法官洪純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
書記官黃雯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