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13號上訴人即原告萬坐股份有限公司
孝恩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游旺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簡連發張美華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44,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6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官伍偉華
法官黃淑芳法官張文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書記官蕭亦倫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