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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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13號上訴人即原告萬坐股份有限公司
孝恩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游旺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簡連發 、 張美華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44,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6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官伍偉華
法官黃淑芳法官張文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書記官蕭亦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