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7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慶輝 被上訴人即原告 洪興道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3年1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係因債權之擔保涉訟,系爭抵押權擔保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而系爭抵押權之標的其中土地部分以公告現值計算之價值已達2,268萬元【計算式:168,000元/㎡×135㎡】,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前段規定,應以所擔保之債權額定標的之價額。準此,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萬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望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15日
書記官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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