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6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6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685號抗告人 魏高明 上列抗告人因103年度聲字第685號聲請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8月6日本院駁回其迴避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25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3年9月4日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然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此亦有本院裁判費答詢表附卷可證,是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至於抗告人於同年9月9日依民事訴訟法第89條、第49條、第92條、第93條規定具狀聲請本件訴訟費用由本院負擔云云,惟上開條文之適用情形與本件有別,自難遽適用前揭條文,免除抗告人繳納抗告費用義務,併予指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5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劉又菁
法官林芳華法官方祥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月5日
書記官黃文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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