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7號原告 洪興道 訴訟代理人 林彥百 律師複代理人 莊安田 律師被告 陳慶輝 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 律師複代理人 嚴天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9月12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10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本人應於前開期日親自到場。
中華民國103年8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望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15日
書記官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