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307號原告 曾景胤 被告 曾正義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12日以103年度重訴字第307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10,816元,該裁定分別於103年12月17日、同年月29日送達原告起訴狀記載之住所臺南市○○區○○路○段000號、居所臺南市○○區○○○路○○○號,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42、43頁)。惟截至104年1月6日止其仍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6至48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葉淑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月15日
書記官陳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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