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80號上訴人 楊學仁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楊三益 等人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陸仟零伍拾元,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10日內具狀抗告,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1月15日
書記官鄭瓊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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