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289號聲請人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廖秀松 共同訴訟代理人 魏高明 上列抗告人因本院103年度聲字第1289號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18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5日
書記官黃紹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