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255號聲請人 張育興 相對人富祿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張元祿 人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富祿企業有限公司、張元祿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付款提示之存證信函,回執郵戳日期為民國103年12月31日)。
二、相對人富祿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張元祿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1月15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