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單聲沒字第32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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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3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32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施建民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5年度毒偵字第10124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08年度聲沒字第1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捌陸肆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10
5年度毒偵字第10124號被告施建民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同署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惟該案查扣之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淨重0.189公克、驗餘淨重0.1864公克),經鑑定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違禁物係指法令禁止持有之物(最高法院80年度台上字第5058號判決意旨參照),而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禁止持有之第二級毒品,自屬違禁物。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之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中供稱扣案甲基安非他命1包為其施用後所賸餘等語明確,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同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榮民總醫院民國106年1月5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新北地檢署檢察官105年度毒偵字第10124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足認扣案甲基安非他命1包,為該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是核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吳智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盈萩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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