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58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原名林秀琪
關懷協會( 鄭端平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之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8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8月6日
書記官高秋芬附件:
1.提出96年度各類所得料清單。
2.提出債務人清冊(如無債務人亦請敘明)。
3.提出父母親95、96年各類所得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財團法人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報告暨債權人清冊。
4.詳細填載本人及父母親每月生活必要支出明細及相關單據(已提出者,勿再重覆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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