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建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建字第141號原告德鋼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怡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9月8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提出被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並於5日針對下列事項提出準備書狀,並自行以雙掛號送達繕本予被告:
㈠兩造間之工程承攬合約係總價承攬或實作實算?㈡原告於96年1月15日完工及經被告驗收之證明。
㈢兩造有追加電梯環樑工程約定之證明。
㈣對於被告97年8月4日答辯㈠狀之意見?被告應於5日內針對下列事項提出準備書狀,並自行以雙掛號
送達繕本予原告:㈠被告既抗辯兩造間之工程承攬合約係總價承攬,則縱使減少
工程,何以應扣減工程款?㈡被告抗辯依A4-2剖面圖,原設計有鋼梯之不鏽鋼扶手梯手欄
杆,然原告未予施作,經被告僱請第三人施作,應扣減工程款,扣減之法律依據?㈢被告又抗辯原告違反工安規定及防護錯誤,應予罰款,原告
有此等情事之證明?中華民國97年8月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8月6日
書記官潘惠梅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