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婚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74號上訴人乙○○
6號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6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97年8月12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7年8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詹秀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書記官顧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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