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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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5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83號聲請人亞洲信用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甲○○為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未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核定程序費用為新臺幣一千元,茲依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書記官王惠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