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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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簡上附民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02號原告 王冠中 被告 陳佳成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年度金簡上字第5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郭峻豪
法官莊婷羽
法官林琮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薛力慈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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