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附民字第4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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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交附民字第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交附民字第48號原告 吳學云 被告 王俊冠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交易字第26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刑事部分,已於民國112年3月21日辯論終結,並於112年4月18日宣判等情,有本院案件進行事項查詢結果、本院判決類交付與送達檢查表、本院111年度交易字第269號刑事審判筆錄列印本可證。原告於112年5月1日始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顯然不符合前述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琮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薛力慈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