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7年度重簡字第1766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重簡字第1766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7年11月27日下午3時42分
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3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胡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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