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簡字第2863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中簡字第2863號
原   告 丙○○
被   告 乙○○
被   告 甲○○
共   同  黃翎芳 律師
訴訟代理人
複代理人   陳佩吟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1、其執有被告二人共同簽發如附表一所示本票暨被告乙○○簽
發如附表二所示本票。惟屆期經提示,竟未獲兌現,爰本於
票據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
2、其參與以被告甲○○為會首之合會,每會新臺幣(下同)2
萬元,其共參加2會。於進行至第22會時,被告甲○○因周
轉不靈而停會,因原告尚為活會會員,被告甲○○乃同意返
還其84萬元。為此,本於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借
款。
3、並聲明: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42萬元及自民國(下同)90
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②被告乙○○應給付原告42萬元及自90年3月15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辯稱:系爭本票自到期日起算至今均已逾票據法第22條
第1項所定3年時效期間,被告拒絕給付票款。又原告主張兩
造間借貸關係存在部分,被告否認之。並聲明:①原告之訴
駁回,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簽發如附表一、二所示本票,屆期提示
  未獲兌現等情,業據其提出本票為證,並為被告所不爭執,
 信屬真實。惟按票據上之權利,對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
  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
  效而消滅。票據法第2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系爭本票到
期日為89年11月15日、12月15日及90年1月15日、2月15日、
3月15日,而原告係於97年5月1日提起本件訴訟,有支付命
令聲請狀上所蓋本院收文戳章為證,則揆諸前開規定,原告
之票據請求權顯已逾於消滅時效,故被告以消滅時效抗辯,
拒絕給付票款,自屬可採。
四、原告另主張兩造間消費借貸契約之存在,無非是以合會因故
無法繼續進行時,身為會首之被告甲○○尚應給付其會款84
萬元為其依據,然此為被告所否認。經查:證人 何素雰 雖到
庭證稱原告確曾參與以被告甲○○為會首之合會,且於合會
因故無法繼續進行時仍為未得標之會員等語(見97年8月21
日筆錄),但其對於原告參與之合會會份及合會停止進行後
原告與被告甲○○就會款協商應如何解除之事,均證稱其不
知情等語(見97年8月21日筆錄),是其證詞顯無法證明兩
造間消費借貸契約之存在。又被告甲○○縱因合會無法繼續
進行而須對原告付清償之責,但其法律關係亦非消費借貸契
約甚明。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
借款,亦無理由。
五、從而,原告本於票據、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
42萬元;被告乙○○給付42萬元,及均自90年3月15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
  予駁回。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
│附表一│
├──┬──────┬───────┬────┬────┤
│編號│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 │票據號碼│
├──┼──────┼───────┼────┼────┤
│1│89年11月10日│89年11月15日│84000元│0000000│
├──┼──────┼───────┼────┼────┤
│2│89年11月10日│89年12月15日│84000元│0000000│
├──┼──────┼───────┼────┼────┤
│3│89年11月10日│90年1月15日│84000元│0000000│
├──┼──────┼───────┼────┼────┤
│4│89年11月10日│90年2月15日│84000元│0000000│
├──┼──────┼───────┼────┼────┤
│5│89年11月10日│90年3月15日│84000元│0000000│
└──┴──────┴───────┴────┴────┘
┌───────────────────────────┐
│附表二│
├──┬──────┬───────┬────┬────┤
│編號│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 │票據號碼│
├──┼──────┼───────┼────┼────┤
│1│89年11月10日│89年11月15日│84000元│0000000│
├──┼──────┼───────┼────┼────┤
│2│89年11月10日│89年12月15日│84000元│0000000│
├──┼──────┼───────┼────┼────┤
│3│89年11月10日│90年1月15日│84000元│0000000│
├──┼──────┼───────┼────┼────┤
│4│89年11月10日│90年2月15日│84000元│0000000│
├──┼──────┼───────┼────┼────┤
│5│89年11月10日│90年3月15日│84000元│0000000│
└──┴──────┴───────┴────┴────┘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