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9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柒佰叁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捌仟捌佰陸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月 2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
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利海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