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補字第845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曉鈴 等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前
來閱卷,並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彰化縣○○市○○段○○○○○○○○○○號土地、同段213建號
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含全體共有人,年籍資料
勿遮隱)。
二、本院已函詢上開土地之繼承登記資料,原告得前來閱卷,並
補正被繼承人 陳耀南 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遺產清
冊,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補正全體被告之姓名、住所、身分證字號及正確訴之聲明、
附表、應繼分比例。又原告起訴係主張代位債務人陳曉鈴請
求分割遺產,請確認是否仍列債務人陳曉鈴為被告。
四、依上開命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
出繕本。
五、原告起訴代位債務人陳曉鈴請求分割遺產,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即應就遺產之價值,按原告代位之債務人陳曉鈴之應繼分
比例定之,茲限原告依全部遺產及應繼分比例計算結果,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補繳第一審應徵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