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9年度彰簡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簡字第28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榮調賴榮昌許賴金連賴金枝張賴金暖
賴永鐘 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
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
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二、有法定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
事人之關係。三、訴訟事件。四、應為之聲明或陳述。五、
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至5款定有
明文,此為必備之程式。又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有該
條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規定依
同法第436條第2項,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
二、本件原告起訴,雖記載被告賴榮調等人為繼承人,請求代位
分割被繼承人 賴榮宜 之遺產,並指其遺產係「本院108年度
司執字第44368之提存金新臺幣250,902元」,惟經調卷查閱
上開民事執行事件,執行法院發扣押命令後、係發收取命令
准許該件債權人華南銀行收取85,458元後全部清償報結,並
無250,902元之提存金,原告請求分割之遺產顯然有誤。因
其未提出被繼承人賴榮宜之遺產清冊,及遺產範圍之證明,
亦未提出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致本院無法查核是否就全
部遺產請求分割。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20日以109年度彰
簡調字第255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被
繼承人之遺產清冊及正確訴之聲明、應繼分比例,並依全部
遺產查報訴訟標的價額據以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同年5
月25日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迄未依限補正前
揭事項。揆諸前揭法律規定,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
書記官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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