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秩字第72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9年度北秩字第727號

移送機關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

被移送人 王佳民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21日以北市警萬分刑字第109303808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佳民攜帶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扣案之伸縮警棍壹支,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9年9月20日22時30分許。

 ㈡地點:臺北市○○區○○街000號。

 ㈢行為:攜帶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伸縮警棍1支。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伸縮警棍1支。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8款、第22條第1項第2款、第2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賴敏慧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