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簡調字第48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歐昭廷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規定「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
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
、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
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
經查:本件判決當事人不含聲請人在內,對於聲請人亦無既判
力或爭點效可言,難認其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聲請人又未提
出兩造當事人均同意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之證據
,是其聲請不合上開規定,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
書記官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