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27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7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七八六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即被告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年執聲新字第二○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處有期徒刑壹年;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處有期徒刑拾月;應執行有期徒壹年捌月。
理由
一、受刑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三月八日及九十年五月二十八日,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有期徒刑壹年及拾月,並均分別確定在案(九十年度訴字第四○四號、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四三號號)。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七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林宗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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