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上字第1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字第1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一二八七號
上訴人丙○○兼訴訟代理人乙○○被上訴人甲○○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於本院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三二一六號業務過失致死事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上訴人甲○○涉有業務過失致死犯罪嫌疑,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以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三二一六號案件判決有罪後,被上訴人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四日提起第三審上訴,有刑事上訴理由狀影本附卷可稽,而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程序終結,本件民事訴訟無由判斷,揆諸前開說明,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鄭三源
法官周美月法官郭松濤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書記官方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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