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訴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訴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五六號
原告甲○○
丙○○右原告與被告乙○○等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定有明文。如未記載,屬書狀不合程式,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訴訟,同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之書狀不合程式,爰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尤豐彥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書記官吳美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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