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重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重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重訴字第六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甲○辯護人右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九日執行羈押,又於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二日裁定自同年月十九日起,第三次延長羈押二月,至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日,第三次延長羈押二月期間即將屆滿(其間自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一日至同年月二十六日,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借提執行被告另犯傷害罪,經科處罰金五千元易服勞役十六日之執行,應自本案羈押期間內扣除)。
二、茲本院以被告所犯殺人罪經原法院審理後判無期徒刑在案;因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四日起,第四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劉景星
法官陳志洋法官陳博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陳嘉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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