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訴字第42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4289號上訴人即被告己○○選任辯護人 賴建旭 律師
陳德峰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王憲勳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戊○○義務辯護人 黃柏彰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上訴人即被告丁○○前列二人共同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己○○、丙○○、乙○○、戊○○、丁○○羈押期間,均自民國99年5月26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己○○等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8年10月26日執行羈押,嗣經第2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9年5月25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又本院就被告己○○、丙○○、戊○○、丁○○所犯之罪,分別處刑後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貳拾玖年、拾捌年、貳拾壹年、拾年捌月,就被告乙○○強盜罪量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柒年貳月、伍年貳月、柒年貳月、柒年貳月、詐欺罪量處有期徒刑肆月、肆月、肆月、竊盜罪量處有期徒刑捌月、伍月、捌月、捌月、捌月,將來面臨重刑之處罰恐有逃亡之虞,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均自民國99年5月26日起,第3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2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洪光燦
法官楊照男法官李麗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素雲中華民國99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