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4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14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1416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因另案於台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九十七年度易字第一四一六號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六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5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官卓穎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秦建華中華民國98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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