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437號上訴人即原告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一四三七號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二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三萬一千二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5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清安
法官田玉芬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晶瑩中華民國98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