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6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9年度附民字第63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98年度易字第156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甲○○應給付原告乙○○新臺幣(下同)一千一百一十七萬七千二百九十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且 陳明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甲○○除於刑事案件審理時否認詐欺犯行,並未就本件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詐欺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1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瑞芬
法官楊曉惠法官陳思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書記官江婉君中華民國99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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