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160號上訴人正和製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李旦 律師
江俊賢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維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就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160號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51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8,32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上訴人並應補正上訴理由狀及繕本,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孟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5日
書記官吳幸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