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審易字第25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贓物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易字第253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清松上列被告因贓物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關於被告郭清松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郭清松因贓物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本件關於被告郭清松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同案被告陳秉玄部分,業經本院通緝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詠仁
法官陳紀璋法官曾鈴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
書記官洪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