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5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585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有政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3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蘇有政犯 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有政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又同法第53條規定:「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次按刑事判決關於有期徒刑或拘役得易科罰金之規定,刑法第41條分別定有明文,惟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可資參照)。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憑。其中附表編號
1、3、5、8、9、13、19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另附表編號2、4、6、7、10至12、14、15至18、20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得易科罰金,合於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
1項但書第1款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茲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出具之刑事執行意見狀暨所附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蘇有政定應執行案件一覽表1份在卷足憑,並經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另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4、6、7、10至12、14、15至18、20所示之罪所宣告之刑,雖得易科罰金,然因與如附表編號1、3、5、8、9、13、19所示之罪所宣告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揆諸前揭說明,均不得易科罰金,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1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柏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9月21日
書記官鄭巧偉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罰金,以新臺幣1,000│有期徒刑11月││││元折算1日││├────────┼──────────┼──────────┼──────────┤││103年8月27日晚間6│103年8月27日下午6│103年11月16日下午1││犯罪日期│時許│時2分許│時35分回溯26小時內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103年度毒偵字第44│署103年度毒偵字第44│署103年度毒偵字第57│││4號│4號│3號│├───┬────┼──────────┼──────────┼──────────┤││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訴字第275號│103年度訴字第275號│104年度訴字第1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04月21日│104年04月21日│104年04月21日│├───┼────┼──────────┼──────────┼──────────┤││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訴字第275號│103年度訴字第275號│104年度訴字第15號││├────┼──────────┼──────────┼──────────┤│判決│判決│104年05月11日│104年05月11日│104年05月1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否│是│否││科罰金之罪││││└────────┴──────────┴──────────┴──────────┘┌────────┬──────────┬──────────┬──────────┐│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有期徒刑11月│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103年11月16日下午1│103年9月8日22時25│103年9月8日22時25││犯罪日期│時37分回溯26小時內某│分回溯96小時內某時│分回溯96小時內某時│││時│││├────────┼──────────┼──────────┼──────────┤│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103年度毒偵字第57│署103年度毒偵字第51│署103年度毒偵字第51│││3號│3號│3號│├───┬────┼──────────┼──────────┼──────────┤││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訴字第15號│103年度訴字第282號│103年度訴字第28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04月21日│104年04月27日│104年04月27日│├───┼────┼──────────┼──────────┼──────────┤││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訴字第15號│103年度訴字第282號│103年度訴字第282號││├────┼──────────┼──────────┼──────────┤│判決│判決│104年05月11日│104年05月11日│104年05月1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是│否│是││科罰金之罪││││└────────┴──────────┴──────────┴──────────┘┌────────┬──────────┬──────────┬──────────┐│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4年2月3日上午10│103年10月3日凌晨6│103年11月13日凌晨6│││時許│時40分許│時32分許│├────────┼──────────┼──────────┼──────────┤│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104年度偵字第1423│署104年度偵字第1684│署104年度偵字第1684│││號│號、104年度偵緝字第│號、104年度偵緝字第││││66、67號│66、67號│├───┬────┼──────────┼──────────┼──────────┤││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易字第89號│104年度易字第129號│104年度易字第12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04月21日│104年05月12日│104年05月12日│├───┼────┼──────────┼──────────┼──────────┤││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易字第89號│104年度易字第129號│104年度易字第129號││├────┼──────────┼──────────┼──────────┤│判決│判決│104年05月18日│104年05月29日│104年05月29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是│否│否││科罰金之罪││││└────────┴──────────┴──────────┴──────────┘┌────────┬──────────┬──────────┬──────────┐│編號│10│11│12│├────────┼──────────┼──────────┼──────────┤│罪名│竊盜│竊盜│竊盜│├────────┼──────────┼──────────┼──────────┤││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4年3月22日之不詳│104年3月22日晚間7│104年3月24日中午12│││時間│時42分許│時40分許│├────────┼──────────┼──────────┼──────────┤│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104年度偵字第1684│署104年度偵字第1684│署104年度偵字第1684│││號、104年度偵緝字第│號、104年度偵緝字第│號、104年度偵緝字第│││66、67號│66、67號│66、67號│├───┬────┼──────────┼──────────┼──────────┤││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易字第129號│104年度易字第129號│104年度易字第12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05月12日│104年05月12日│104年05月12日│├───┼────┼──────────┼──────────┼──────────┤││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易字第129號│104年度易字第129號│104年度易字第129號││├────┼──────────┼──────────┼──────────┤│判決│判決│104年05月29日│104年05月29日│104年05月29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是│是│是││科罰金之罪││││└────────┴──────────┴──────────┴──────────┘┌────────┬──────────┬──────────┬──────────┐│編號│13│14│1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4年3月9日上午7│104年3月9日下午4│104年1月29日20時44│││時許│、5時許│分許│├────────┼──────────┼──────────┼──────────┤│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104年度毒偵字第23│署104年度毒偵字第23│署104年度偵字第1930│││5號│5號│、1931、1932號│├───┬────┼──────────┼──────────┼──────────┤││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訴字第89號│104年度訴字第89號│104年度簡字第5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05月26日│104年05月26日│104年05月29日│├───┼────┼──────────┼──────────┼──────────┤││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訴字第89號│104年度訴字第89號│104年度簡字第58號││├────┼──────────┼──────────┼──────────┤│判決│判決│104年06月15日│104年06月15日│104年07月06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否│是│是││科罰金之罪││││└────────┴──────────┴──────────┴──────────┘┌────────┬──────────┬──────────┬──────────┐│編號│16│17│18│├────────┼──────────┼──────────┼──────────┤│罪名│竊盜│竊盜│竊盜│├────────┼──────────┼──────────┼──────────┤││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4年1月29日23時58│104年3月4日2時55│104年3月8日14時36│││分許│分許│分許│├────────┼──────────┼──────────┼──────────┤│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104年度偵字第1930│署104年度偵字第1930│署104年度偵字第1930│││、1931、1932號│、1931、1932號│、1931、1932號│├───┬────┼──────────┼──────────┼──────────┤││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簡字第58號│104年度簡字第58號│104年度簡字第5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05月29日│104年05月29日│104年05月29日│├───┼────┼──────────┼──────────┼──────────┤││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簡字第58號│104年度簡字第58號│104年度簡字第58號││├────┼──────────┼──────────┼──────────┤│判決│判決│104年07月06日│104年07月06日│104年07月06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是│是│是││科罰金之罪││││└────────┴──────────┴──────────┴──────────┘┌────────┬──────────┬──────────┬──────────┐│編號│19│20││├────────┼──────────┼──────────┼──────────┤│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4年3月24日下午3│104年3月24日下午3│││犯罪日期│時許│時許以後至晚間6時許│││││間││├────────┼──────────┼──────────┼──────────┤│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104年度毒偵字第29│署104年度毒偵字第39││││7號│7號││├───┬────┼──────────┼──────────┼──────────┤││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訴字第138號│104年度訴字第13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06月30日│104年06月30日││├───┼────┼──────────┼──────────┼──────────┤││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訴字第138號│104年度訴字第138號│││├────┼──────────┼──────────┼──────────┤│判決│判決│104年07月23日│104年07月2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否│是│││科罰金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