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南小字第536號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詹凱傑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南小字第536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2日下午2時31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21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林雯娟
書記官朱烈稽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朱烈稽
法 官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應
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朱烈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