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小字第53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南小字第536號

原告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詹凱傑

洪敏智

被告 李鴻龍李俊達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南小字第536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2日下午2時31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21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林雯娟

書記官朱烈稽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朱烈稽

法 官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應

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朱烈稽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