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東原小字第59號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代理人 吳苡彤
被告 高偉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壹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萬捌仟壹佰玖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臺東簡易庭 法官范乃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陳薇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