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12年度東原小字第59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東原小字第59號

原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代理人 吳苡彤

被告 高偉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壹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萬捌仟壹佰玖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臺東簡易庭 法官范乃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陳薇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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