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11年度東簡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東簡字第248號

原告 陽地生

代理人 林長振 律師(法律扶助)

被告 林慧貞 原住臺東縣○○鄉○○村○○00號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十三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臺東簡易庭 法官 范乃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陳薇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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