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2年度員小字第442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員小字第442號

原告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莊子賢 律師

被告 黃怡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9350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員林簡易庭 法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陳昌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