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2年度員小字第431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員小字第431號

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文傑

訴訟代理人 繆其祐

被告 呂學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貳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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