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沙小字第481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虞明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邱麗味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勝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