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8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85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鎰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執聲字第21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鎰豪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鎰豪因犯詐欺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
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是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另應併合處罰之數罪,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確定,縱令其中一罪之有期徒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在該數罪所裁定之應執行刑尚未執行完畢前,各案之宣告刑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犯附表所示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編號2所示之7罪,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
1年6月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刑事判決書附卷可稽,符合數罪定其應執行之刑之要件。又受刑人本案所犯有得易科罰金(即編號1)及不得易科罰金(即編號2)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規定,不得定應執行刑,然受刑人已於民國109年11月27日具狀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聲請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聲請書1份附卷為憑,而附表編號1之罪,雖在形式上已經執行,揆諸前開說明,並不影響各罪定應執行刑,僅生嗣後檢察官指揮執行時,就先前已執行之部分予以扣抵之問題,是經核本件聲請正當。再依前開說明,本院就附表所示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曾經定應執行刑之罪所示定應執行刑與其餘各罪所示判決刑度加計之總和(計算式:1年6月+2月=1年8月),本院衡諸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罪質、犯罪時間間隔、法益侵害性等整體犯罪情狀等情,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14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楊甯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1月14日
書記官陳蓉柔附表:
┌────────┬──────────┬──────────┐│編號│1│2│├────────┼──────────┼──────────┤│││││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有期徒刑6月(共7罪)│││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8年06月07日│108年06月19日、07月││││17日、07月19日、07月││││30日、08月12日、09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8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9071號│第17087號、17705號││││、19147號、19332號││││、109年度偵字第453││││號、760號、3426號、││││3429號、6282號、8131││││號│├───┬────┼──────────┼──────────┤│││││││法院│新北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簡字第7427號│108年度審易字第2035││事實審│││號、109審訴字第423│││││號、109審訴字第621│││││號││├────┼──────────┼──────────┤││判決日期│108年12月06日│109年08月27日│├───┼────┼──────────┼──────────┤│││││││法院│新北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簡字第7427號│108年度審易字第2035││判決│││號、109審訴字第423│││││號、109審訴字第621│││││號││├────┼──────────┼──────────┤││判決│109年01月14日│109年09月30日│││確定日期│││├───┴────┼──────────┼──────────┤│││││備註│已執行完畢│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