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61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6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613號上訴人普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普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即被告司法定代理人 陳郡憲 被上訴人 陳子瑜 即原告兼法定代理 陳淑娟 人被上訴人 陳博文 即原告 陳亭盈
陳凱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2月
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元17,518,000元(即系爭房屋課稅現值),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2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廖純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
書記官孫超凡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