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8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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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6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680號聲請人 李恩諭
賴長駿 羅仁宏 周 黃士榮 周 黃士豪 陳信文 吳宗學 吳正杰 邱家齊 林廷翰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本院108年度訴字第680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李恩諭、賴長駿、羅仁宏、 周黃士榮 、 周黃士豪 、陳信文、吳宗學、吳正杰、邱家齊、林廷翰因名下車牌經扣押在案,聲請人等向監理單位詢問註銷登記事宜後,得知需將車牌繳回,始得辦理,且因燃料稅、牌照稅、未驗車通知及罰單等不利行政處分,造成聲請人等經濟上嚴重負擔,不堪其擾,而該車牌顯無留存必要,故無扣押必要,聲請人李恩諭聲請發還車牌號碼0000-00號車牌、車牌號碼0000-00號車牌;聲請人賴長駿聲請發還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牌(即附表編號6);聲請人羅仁宏聲請發還車牌號碼0000-00號車牌(即附表編號5);聲請人周黃士榮聲請發還車牌號碼0000-00號車牌(即附表編號3);聲請人周黃士豪聲請發還車牌號碼0000-00號車牌;聲請人陳信文聲請發還車牌號碼0000-00號車牌(即附表編號12);聲請人吳宗學聲請發還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牌(即附表編號16);聲請人吳正杰聲請發還車牌號碼0000-00號車牌(即附表編號9);聲請人邱家齊聲請發還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牌(即附表編號2);聲請人林廷翰聲請發還車牌號碼0000-00號車牌(即附表編號1), 爰聲 請裁定等語。
二、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遇有必要情形,得繼續扣押之,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第142條第1項前段、第317條分別定有明文。所謂扣押物無留存之必要者,乃指非得沒收之物,且又無留作證據之必要者,始得依上開規定發還;倘扣押物尚有留存之必要者,即得不予發還。又該等扣押物有無留存之必要,並不以係得沒收之物為限,且有無繼續扣押必要,應由事實審法院依案件發展、事實調查,予以審酌(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58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 余建緻 、 陸俊廷 被訴詐欺等罪嫌,雖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14日以108年度訴字第680號判決論罪科刑,並認扣案如附表「物品名稱及數量」欄所示物品,各係如附表「備註」欄所示之人所有,與被告2人無涉,故未予宣告沒收等情,有上開判決書1份在卷可按。惟上開判決現尚未確定,仍有上訴之可能。而我國刑事訴訟法之第二審採覆審制,二審法院就其調查證據結果,為證據之取捨、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非僅依第一審判決基礎之資料,加以覆核而已,亦不受第一審法院事實認定或法律適用之拘束。是扣案如附表「物品名稱及數量」欄所示物品,仍有於第二審法院作為證據調查或宣告沒收之可能,未必即與原審為相同之認定,本院若在上開判決確定前,即逕發還,恐有礙將來案件審理及判決執行。故在上開判決確定前,扣案如附表「物品名稱及數量」欄所示物品,有留存以供審認之必要,尚不能予以發還。又聲請人李恩諭、周黃士豪聲請發還之前揭車牌,未見扣案,自無從發還。從而,本件聲請,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14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璋
法官李蕙伶法官林英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1月14日
書記官周綉美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及數量│備註│├──┼───────────────────┼─────────┤│1│車牌號碼0000-00號車牌0面。│林廷翰│├──┼───────────────────┼─────────┤│2│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牌0面。│邱家齊│├──┼───────────────────┼─────────┤│3│車牌號碼0000-00號車牌0面。│周黃士榮│├──┼───────────────────┼─────────┤│4│車牌號碼0000-00號車牌0面。│ 洪守明 │├──┼───────────────────┼─────────┤│5│車牌號碼0000-00號車牌0面。│羅仁宏│├──┼───────────────────┼─────────┤│6│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牌0面。│賴長駿│├──┼───────────────────┼─────────┤│7│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牌0面。│ 陳韋帆 │├──┼───────────────────┼─────────┤│8│車牌號碼0000-00號車牌0面。│ 孫建凱 │├──┼───────────────────┼─────────┤│9│車牌號碼0000-00號車牌0面。│吳正杰│├──┼───────────────────┼─────────┤│10│車牌號碼0000-00號車牌0面。│ 陳庭誥 │├──┼───────────────────┼─────────┤│11│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牌0面。│吳宗學│├──┼───────────────────┼─────────┤│12│車牌號碼0000-00號車牌0面。│陳信文│├──┼───────────────────┼─────────┤│13│車牌號碼0000-00號汽車之行車執照及保險│洪守明│││卡各1張。││├──┼───────────────────┼─────────┤│14│車牌號碼000-0000號汽車之行車執照及保險│吳宗學│││卡各1張。││├──┼───────────────────┼─────────┤│15│車牌號碼0000-00號汽車之行車執照及保險│陳信文│││卡各1張。││├──┼───────────────────┼─────────┤│16│車牌號碼0000-00號汽車之行車執照及保險│陳庭誥│││卡各1張。││├──┼───────────────────┼─────────┤│17│車牌號碼000-0000號汽車之行車執照及保險│賴長駿│││卡各1張。││├──┼───────────────────┼─────────┤│18│車牌號碼0000-00號汽車之行車執照1張。│吳正杰│├──┼───────────────────┼─────────┤│19│車牌號碼000-0000號汽車之行車執照1張。│陳韋帆│├──┼───────────────────┼─────────┤│20│車牌號碼0000-00號汽車之行車執照1張。│周黃士榮│├──┼───────────────────┼─────────┤│21│車牌號碼0000-00號汽車之行車執照1張。│羅仁宏│├──┼───────────────────┼─────────┤│22│車牌號碼000-0000號汽車之行車執照1張。│邱家齊│├──┼───────────────────┼─────────┤│23│車牌號碼0000-00號汽車之行車執照1張。│孫建凱│├──┼───────────────────┼─────────┤│24│車牌號碼0000-00號汽車之行車執照1張。│林廷翰│├──┼───────────────────┼─────────┤│25│車牌號碼0000-00號汽車之保險卡1張。│ 胡聖榮 │├──┼───────────────────┼─────────┤│26│車牌號碼000-0000號汽車之保險卡1張。│ 齊家澤 │├──┼───────────────────┼─────────┤│27│車牌號碼0000-00號汽車之保險卡1張。│周黃士豪│├──┼───────────────────┼─────────┤│28│車牌號碼0000-00號汽車之保險卡1張。│ 吳柏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