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矚上訴字第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死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矚上訴字第168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巧明 選任辯護人 張慶宗 律師
楊玉珍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傷害致死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巧明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陳巧明因犯私行拘禁致死等罪,前經本院判決罪刑在案,現案件在第三審上訴中,乃本院前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2項規定,認上訴人即被告陳巧明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羈押原因,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4年10月22日執行羈押,至105年1月21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5年1月22日,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
1條第2項、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1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顯祥
法官林源森法官廖純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高麗玲中華民國10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