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42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4日裁判案由:本票裁定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42號聲請人 莊濠榮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麗琳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本票原本壹紙。二、裁判費用新台幣壹仟元。中華民國105年1月14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