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家訴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訴字第114號原告 謝南輝
謝淑華 謝淑慧 謝淑珍 前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立業 律師複代理人 蔡全凌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南君 、 謝淑敏 間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13,807元(計算方式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06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
書記官孫捷音附表一:
┌──┬───────────────┬───────┬─────────┐│編號│遺產明細│金(價)額│備註││││(新臺幣)││├──┼───────────────┼───────┼─────────┤│1│日盛銀行存款2,605元│2,605元││├──┼───────────────┼───────┼─────────┤│2│臺灣銀行存款44,774元│44,774元││├──┼───────────────┼───────┼─────────┤│3│台新銀行存款13元│13元││├──┼───────────────┼───────┼─────────┤│4│台新銀行存款689,548元│689,548元││├──┼───────────────┼───────┼─────────┤│5│板信商業銀行(合併前為臺北│45,914元││││市第九信用合作社)存款45,9│││││14元│││├──┼───────────────┼───────┼─────────┤│6│台新銀行存款961,651元│961,651元││├──┼───────────────┼───────┼─────────┤│7│日盛銀行存款6,606元│6,606元││├──┼───────────────┼───────┼─────────┤│8│杏群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股│219,600元│參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總結:以上遺產總計1,970,711元,原告主張應繼分為4/6,││則1,970,711×4/6=1,313,80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