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7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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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7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732號聲請人 曾春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昇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鄭錦榮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利息起算日。(聲請狀未載提示日期,利息無從起算)中華民國105年1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